试用期有关操作实务及应付方法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预防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仍存在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健全。
试用期合同期限更严格的规定
为了预防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两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第19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能超越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能超越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能超越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能超越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但规定的具体期限不同,应该比劳动合同法愈加严格,有益于劳动者一方。
同时该法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是个新的规定,杜绝或防止了用人单位以调换职位的名义第三约定试用期。但对于第三聘用的劳动者能否规定试用期?很多人有不一样的怎么看,该法没明确指出,是忽视还是同等看待,目前还要等待进一步的规定,目前笔者从字面上大家理解应该是不能。假如第三聘用的职员若是同一职位或者是相近的职位,用人单位则不应该第三约定试用期,若是不相同或不相近,则可以约定试用期,由于双方需要一个相互知道、相互考察的磨合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薪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职位最低档薪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薪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能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薪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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